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被告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实现了业委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没有明确规定到有明确规定的历史进步。但是,《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限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之情形。其责任形式也仅限于撤销决定一种。对此范围不应盲目扩大。
推荐文章
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
民事法律地位
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发展困境与对策
社区治理
业主委员会
城市社区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
非法人组织
法律地位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探析
来源期刊 现代物业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 委员会 业主 合法权益 物权法 被告
年,卷(期) xdwyxyz_2007,(12S)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44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3.6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杨文杰 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 34 87 5.0 8.0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07(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
委员会
业主
合法权益
物权法
被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现代物业:新业主
月刊
1671-8089
53-1179/N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站)SOHO俊园大
64-10
出版文献量(篇)
3687
总下载数(次)
2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