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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是,因立法上对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规定不够明确,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因许多生效裁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故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就裁定指令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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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抗诉案件该由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吗?
来源期刊 人大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基层人民法院 抗诉案件 再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效力 法律监督
年,卷(期) 2007,(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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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基层人民法院
抗诉案件
再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效力
法律监督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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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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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大论坛
月刊
1673-551X
52-1109/D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贵州省政府大院1号楼
出版文献量(篇)
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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