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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告知”、“宣告”、“宣读”、“宣布”,意思相近,但使用主体、适用对象和适用场合有不同,不能混淆和替代。“告知”是执法者对于执法行为相对人而言的,大致分为处罚告知、权利义务告知、法律程序告知和法律后果告知等。比如,城管执法人员在处罚违章、违法事件时,要“告知”违章、违法相对人被处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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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法律用语辨析 “告知、“宣告”、“宣读”、“宣布”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执法行为 适用场合 适用对象 权利义务 法律后果 法律程序 执法人员 处罚
年,卷(期) 2007,(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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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执法行为
适用场合
适用对象
权利义务
法律后果
法律程序
执法人员
处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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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月刊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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