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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由经济生活塑造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源起于古代日耳曼法中的手护手原则,历经了由古代,中世纪而近代乃至现代的漫长岁月,其制度创造、判例、学说屡经变迁,在诸多市场经济国家确立起来,发挥着保障流通安全的功能.然而,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不同见解.1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界定传统的善意取得概念,将标的物限定为动产,一般表述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该文描述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领域,包括诸如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但此处的不动产不包括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我国因国情所限,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那些未予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我们讨论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至于其能否准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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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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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我国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化研究
来源期刊 商情(科学教育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示方式 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 无权处分 登记簿
年,卷(期) 2007,(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3-184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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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示方式
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
无权处分
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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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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