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经理的法律地位在公司法研究中,世界各国关于经理法律地位的学说,众说纷纭,主要有代理人说(如德国)、高级职员说(如英国)、法人机关说(如前苏联)等,其分别代表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的观点.受以上三大法系的影响,我国关于经理法律地位的学说,主要有高级雇员(职员)说、代理人说、公司机关说、公司代表说等.它们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若企图将其他学说取而代之,独自全面精确地揭示经理的法律地位,目前几乎还不可能,所以当前的学说呈现出百花齐放,万家争鸣的局面.笔者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公司法学界尚未对经理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但新法第50条、第69条、第114条、第217条,明确规定了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就充分表明了我国经理的法律地位.由此可见,以上的代理说,公司机关说、公司代表说、公司雇员说等,均不能正确揭示我国经理的法律地位.代理说,认为经理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运用其技能为公司服务的一般民事代理人,其与公司的关系,适用民法上的代理规则,这一点是比较可取的,但其忽视了经理在商事经营活动中还承担着特殊职能的商事代理人这一身份;公司机关说,认为经理与股东会、董事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