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欧共体各国法院的管辖权确定以及法院判决能够在其他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1968年9月27日,由欧共体6个成员国共同签订了《布鲁塞尔公约》.该公约的目的在于实现"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而在确定法院管辖权问题上,公约就管辖权事宜规定了三种情形,即普通管辖权、特殊管辖权以及专属管辖权.其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来自于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特殊管辖权中的一个措词--"相应义务"("the obligation in question").本文将结合欧盟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以及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相关判例,着重分析布鲁塞尔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相应义务",同时阐述《布鲁塞尔第一规则》(Brussels 1 Regulation)第五条第一款中(b)和(c)项中有关新措词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