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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从法律层面上讲,人大与政府之间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谓“监督”,《辞海》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之义。因此,对政府工作进行监察,督促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督促其实现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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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人大决定表彰政府应慎重
来源期刊 辽宁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政府工作 人大 慎重 表彰 国家行政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规定 审判机关
年,卷(期) 2007,(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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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大
月刊
21-1537/D
辽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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