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代直诉作为发现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读史可以明鉴,通过研究古代直诉制度的发展,对于今天的司法改革将具有借鉴意义.1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发展历程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中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未伸者,可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王或皇帝)申诉.直诉制度起源于周朝的路鼓和肺石制度.所谓路鼓,即"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1].所谓肺石,即赤色的石头,不论地方远近,凡是没有兄弟、子孙及老幼者有冤上诉于王和六卿而其长官不向上报告的,可以在肺石上面站三天,然后由士听取其辞,以报告王和六卿,同时对不上达的长官加以治罪.[2]《周礼.大司寇》中记载:"以肺石达穷人,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词以告上,而罪于长."及至汉代,实行"击鼓上言变事"的制度.所谓变事,乃泛指一切非常之事.例如告发某人心怀恶逆、谋危社稷,或陈告原审司法机关违法曲断,使自己蒙受极大冤屈等,即属"上言变事".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文帝时,太仓令淳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