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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月1日起安徽省正式施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立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推进生态安徽建设.凡是因开采矿山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违者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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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安徽省: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来源期刊 中国财政 学科 地球科学
关键词 保证金制度 环境治理 矿山地质 安徽省 环境恢复 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保护 采矿权人
年,卷(期) 2008,(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32.5|X322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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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保证金制度
环境治理
矿山地质
安徽省
环境恢复
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保护
采矿权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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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财政
半月刊
1003-286X
11-3829/F
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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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
195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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