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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欧共体自由贸易联盟法院在针对挪威法院提起的,关于国际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问题,作出回复指出,欧共体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共三个: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应当适用《一号指令》第7条(1)项,即"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籽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昕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一号指令》的该项规定应当理解为排除商标权利国际用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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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欧共体自由贸易联盟法院不再适用国际权利用尽原则
来源期刊 中华商标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自由贸易联盟 权利用尽原则 国际商标 欧共体 法院 列支敦士登 商标所有人 人的权利
年,卷(期) 2008,(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13|F755.04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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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自由贸易联盟
权利用尽原则
国际商标
欧共体
法院
列支敦士登
商标所有人
人的权利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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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
月刊
1006-7531
11-3655/D
大16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白云时代大厦1号楼B座1408室
82-49
199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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