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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房产登记中心询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就可以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那么,如果部分按份共有人按这一规定转让房产,其余的共有人怎么办,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是否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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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部分按份共有人转让房产时,登记机构是否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登记机构 房产 转让 物权法 不动产
年,卷(期) zgfdcb_200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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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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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不动产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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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229
总下载数(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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