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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消灭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这项发端于德国中世纪普鲁士法的古老制度正式在我国登堂入室。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公平、可预期的不动产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为未来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立法上的首次尝试,《物权法》有关预告登记的规定相对于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实践中的现实需要而言,却是相当不完备的。如果不及时对立法加以补充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下面对现行立法中的几项主要缺陷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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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立法之完善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登记制度 立法 市场交易 物权法 不动产 合法权益 运行效果 债权人
年,卷(期) zgfdcb_200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57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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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慧姝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3 23 1.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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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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