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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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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来源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具体执行时间 税则号 制粉 国家税务局 配额外 税务机关 混合麦 财政监察专员 谷物胚
年,卷(期) zhrmghgczbwg,(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40
页数 3页 分类号 F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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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国家税务总局
具体执行时间
税则号
制粉
国家税务局
配额外
税务机关
混合麦
财政监察专员
谷物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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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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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月刊
1009-4466
11-4464/D
16开
北京市4518信箱
200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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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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