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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一原则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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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探望权行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 东南司法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权利 协议 问题 行使 婚姻法 子女
年,卷(期) dnsfpl_200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9-426
页数 8页 分类号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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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庆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33 5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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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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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使
婚姻法
子女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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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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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东南司法评论
年刊
16开
福建省厦门市
200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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