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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对被害人的保护方面有重大进步,加强了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赋予了其当事人的地位和极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被害人仍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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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诉案件被害人应当拥有独立的上诉权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诉案件 被害人 上诉权 应当 《刑事诉讼法》 法定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 权益保障
年,卷(期) 200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50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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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文忠 9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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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诉案件
被害人
上诉权
应当
《刑事诉讼法》
法定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
权益保障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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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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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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