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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律师私自接受法律委托事务而导致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应理赔的风险责任险范畴。但对律师是否私自接受诉讼业务的判断,不应将当事人在另案中的陈述视为自认,也不能将另案生效裁判中未予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的预决事宴,而应结合相关证据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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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免赔事项的认定—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期刊 判例与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纠纷案 上海分公司 财产保险 上海市 有限 股份
年,卷(期) plyyj_200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4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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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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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袁秀挺 22 100 5.0 10.0
2 高增军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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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纠纷案
上海分公司
财产保险
上海市
有限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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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判例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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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2005号联通新时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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