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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检察委员会的“门前岗”作用没有得到发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依要求建立,但其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缺乏办事规则的规范,议案的提起程序无规则指导,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也没有形成,“临时动议”一定程度存在,会议时间和议案内容随意性较大,不进行或不能进行议案会议前审查,导致委员经常到会不齐,对提交讨论的议案准备不充分,发言时仅凭借经验,未能达到议事、议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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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检察委员会 办事机构 例会制度 会议时间 议案 随意
年,卷(期) 200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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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润海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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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检察委员会
办事机构
例会制度
会议时间
议案
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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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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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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