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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2008年2月2日财税[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一、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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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特殊监管区域 采购材料 出口加工区 国家税务局 国内采购 特派办 出口产品 基建物资
年,卷(期) zhrmghgczbwg_200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11
页数 4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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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国家税务总局
特殊监管区域
采购材料
出口加工区
国家税务局
国内采购
特派办
出口产品
基建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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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月刊
1009-4466
11-4464/D
16开
北京市4518信箱
200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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