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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该条表明受贿罪没有独立的刑罚方式,其刑罚种类和幅度比照贪污罪处置。刑法的这种规制,虽然从立法体系上讲做到了科条简要,便于操作.但是却忽视了受贿罪的独立品质,间接抹杀了其与贪污罪的差异。笔者认为,借用他罪的刑罚方式并不是不可以,但要充分考虑到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具备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即此罪与彼罪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一致,可以不加任何区别的予以统一适用,并由此不会妨碍刑法功能的发挥,不会带来刑罚冲突或其他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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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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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贿赂罪应当构建独立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罚种类 贿赂罪 此罪与彼罪 应当 《刑法》 从重处罚 社会危害性 受贿罪
年,卷(期) 2008,(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24
页数 2页 分类号 D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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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静 19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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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刑罚种类
贿赂罪
此罪与彼罪
应当
《刑法》
从重处罚
社会危害性
受贿罪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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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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