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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而不能为仅走形式的程序性通知.公司因未经有效通知而召开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未能参会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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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参加股东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8,(24) 所属期刊栏目 商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3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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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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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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