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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湖南地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精神以及湖南省实际情况,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即:从2008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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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湖南中介机构核定个税应税所得率调高
来源期刊 审计文摘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 中介机构 湖南省 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 机构投资者
年,卷(期) 200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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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
中介机构
湖南省
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
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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