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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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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农业产品 扣除率 进项税额 农业生产者 财政监察专员
年,卷(期) zhrmghgczbwg_2008,(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8-48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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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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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
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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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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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月刊
1009-4466
11-4464/D
16开
北京市4518信箱
200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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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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