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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十五、一个人是否可以兼任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上述人员负责本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如果同时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似职务,势必难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本社的事务,也容易在所任职的合作社之间的交易中发生利益输送,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损害成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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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答(七)
来源期刊 上海集体经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法 问答 生产经营管理 业务性质 利益输送 理事长 非法利益
年,卷(期) shjtjj_200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48
页数 4页 分类号 F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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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法
问答
生产经营管理
业务性质
利益输送
理事长
非法利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上海集体经济
双月刊
上海市周家嘴路786弄67号
出版文献量(篇)
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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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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