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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规划执法的具体适用中,有些问题在此提出,供大家讨论。 一、《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对临时建设的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主罚则全部变成了拆除,如果工地临时建设没有手续而又确实需要,那么,限期应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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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城乡规划法 工程造价 拆除 工地
年,卷(期) 2008,(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14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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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城乡规划法
工程造价
拆除
工地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月刊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出版文献量(篇)
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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