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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专利实体均已承认了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性,关注的重点已转为商业方法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美国对于商业方法发明采用了创造性“分部”审查标准,只要商业方法部分或技术部分其中之一非显而易见即符合创造性要求。欧盟要求发明的技术部分必须实现“技术贡献”。日本则采用了创造性“整体”审查标准,要求发明整体非显而易见。我国对于商业方法发明的创造性表述方式及其审查标准不尽合理,实践运行效果也不理想。因此,我国商业方法发明的“创造性”要求应采用国际通行的“非显而易见性”表述方式,并借鉴组合发明的本质特征和日本的有益经验,采用创造性“整体”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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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之创造性标准研究
来源期刊 杭州研究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 非显而易见性 创造性标准研究
年,卷(期) hzyjb_200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2-117
页数 6页 分类号 G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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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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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
非显而易见性
创造性标准研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杭州研究
季刊
杭州延安路472号
出版文献量(篇)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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