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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破产法意在保护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但是从新破产法实施的半年来看,新破产法的实施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清收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使得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出现了对新法的难以适应性。新法的实施使得在实践中担保债权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不良资产的回收程度。新法对破产界限规定较之旧法更宽松,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可能挤兑不良资产的回收,可撤消行为期限延长增大了不良资产清收的风险,重整和和解制度极大地考验着金融机构的耐心和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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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破产法实施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的影响
来源期刊 广东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不良资产清收 担保债权 破产界限 破产法 金融机构
年,卷(期) gdfx_2008,(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65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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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不良资产清收
担保债权
破产界限
破产法
金融机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广东法学
双月刊
广州市政民路51号15楼广东省法学会
出版文献量(篇)
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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