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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1.法院调解应坚持法院受案范围原则.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人民法院无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出具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结案.对人民法院出具法院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撤销该调解书.当事人主动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撤诉;当事人坚持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再审应裁定驳回起诉.2.法院调解应坚持调解协议可履行原则.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因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根本目的.因而实现不了法院调解制度定纷止争的价值功能.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应不予确认;已经确认的,应当再审予以撤销.继续对原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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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院调解应坚持受案范围原则和协议可履行原则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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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8,(8) 所属期刊栏目 民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30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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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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