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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法律的这一规定是基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分配中的定位即法律监督,“检察官的职责不单单是在于刑事被告之追诉,并且也在于‘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是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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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民法院组织法 检察长 审委会 审判委员会 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 权力分配 检察机关
年,卷(期) 2008,(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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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民法院组织法
检察长
审委会
审判委员会
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
权力分配
检察机关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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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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