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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自首并不以被告人绝对接受、认可起诉的罪名与裁判的结果为务件.先前已经自首的被告人,在庭审中如果存在主观认识错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为自己辩解,只要不对其先前供述的犯罪事实翻供.就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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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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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8,(8) 所属期刊栏目 刑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0-61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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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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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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