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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营业税收法规规定以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目的是为了堵塞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漏洞。但是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就给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以股权名义转让达到合理避税目的开了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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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建议对财税[2002]191号文件进行适当修改
来源期刊 湖南地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文件 财税 股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 修改 适用税目 营业税 不动产
年,卷(期) hnds_200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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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友明 1 0 0.0 0.0
2 杨勇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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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财税
股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
修改
适用税目
营业税
不动产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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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湖南地税
双月刊
1008-0988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路181号省地税局
出版文献量(篇)
2125
总下载数(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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