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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长期以来在引用来自网络的证据驳回商标申请时,都不会提供网络上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打印件.但是,在最近的Kustum公司诉协调局商标纠纷一案中,初审法院批判了协调局的这种做法,并特别指出,如果根据来自网络的证据进行裁决,必须向有关当事人提供该证据的打印件,否则,就属于程序违法.在本案中,协调局的商标审查员驳回了Kustum公司申请的一个电吉他的形状的商标时,引证了网络上一些与申请人同行业的竞争者的商品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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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欧共体初审法院认为来自网络的证据应当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打印件
来源期刊 中华商标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当事人 欧共体 网络 证据 打印 法院 初审 应当
年,卷(期) 2008,(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1|F116.7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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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
月刊
1006-7531
11-3655/D
大16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白云时代大厦1号楼B座1408室
82-49
199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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