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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嫌疑人古某系某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的一名庭长,2000年5月在作为审判长承办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古某收受该案原告刘某送的好处费3000元,在未开庭审理及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原被告双方均未参加的情况下(该案适用的普通程序),古某伪造了一份庭审笔录,伪造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的名单,伪造了原被告双方的签名并在伪造的签名上面按上自己的手印,之后古某即起草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计16000余元),在未经该院领导批准及签发的情况下,古某趁该院办公室管理人员疏忽之际擅自加盖了该院公章,然后将该判决书向原被告双方作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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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古某的行为应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来源期刊 法律与监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人身损害赔偿 民事判决书 行为 民事诉讼案件 开庭审理 犯罪嫌疑人 人民陪审员
年,卷(期) 2008,(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46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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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人身损害赔偿
民事判决书
行为
民事诉讼案件
开庭审理
犯罪嫌疑人
人民陪审员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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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律与监督
月刊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70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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