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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煤炭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和保护性开发,提高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合理配置资源,调节市场价格和供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和市政府要求,从2008年4月1日起,泸县对全县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企业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每吨20元。对洗精煤、焦炭和煤炭经营企业征收调节基金时,如购进环节已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不重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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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泸县全面启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来源期刊 四川物价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价格调节基金 煤炭资源 泸县 经济可持续发展 经营企业 征收标准 合理配置资源 市场价格
年,卷(期) 200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7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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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价格调节基金
煤炭资源
泸县
经济可持续发展
经营企业
征收标准
合理配置资源
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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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物价
月刊
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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