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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6日发出通知称,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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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国明确外资再投资退税政策
来源期刊 华人时刊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再投资退税政策 中国 外商投资企业 外资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管理部门 注册资本 税后利润
年,卷(期) 200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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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退税政策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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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时刊
月刊
1006-0278
32-0001/Q
大16开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同心大厦5楼
28-229
198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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