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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2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互负连带赔偿给死者唐修美的家各项损失21475.808元.河池市运输有限公司对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应负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5年7月9日15时45分,唐修美乘坐马小春驾驶的桂 H32088号小轿车由河池市往宜州市方向行驶,谢艳伟驾驶的桂 MA2194号货车由宜州市往河池市方向行驶.两车行至宜州市国道323线1181公里加800米处时,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谢艳伟进入逆向车道继续向前行驶,马小春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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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车辆肇事 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期刊 法制与经济(上半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赔偿义务 金华 宜州市 车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承担赔偿责任 河池市 中国人民 运输
年,卷(期) 200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0.5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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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赔偿义务
金华
宜州市
车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承担赔偿责任
河池市
中国人民
运输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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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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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月刊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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