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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2月,原告杨某某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家主房北侧搭建49.95平方米房屋。同年10月1日,某市建设局向杨某某发出停工通知书,杨某某即停止施工。2005年3月12日,某市经济开发区综合监察队向杨某某收取1000元违章建房保证金,并出具了暂收条,暂收条上盖有“某市经济开发区综合监察队”公章。杨某某缴纳1000元保证金后即恢复建房,并于当年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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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违章建筑被乱收费后又被限期拆除不属于一事再罚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违章建筑 乱收费 经济开发区 拆除 主管部门 保证金 通知书 建设局
年,卷(期) 200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11
页数 2页 分类号 TU7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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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德生 4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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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违章建筑
乱收费
经济开发区
拆除
主管部门
保证金
通知书
建设局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月刊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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