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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水总公司经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实际利用水工程长期从漳河水库取水,属于法律规定的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除应向水库管理单位支付水利工程水费外,还应当依法履行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的义务.水资源属于国有.在上位法授权允许下位法做出变通规定,或者下位法的实性规定没有抵触上位法时,则会出现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的例外,那么,人民法院应优先适用下位法或行政规章,省水利厅以省政府规章为依据征收用水户的水资源费,就具有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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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机关以规章为依据征收水资源费的行为合法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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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8,(10) 所属期刊栏目 行政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3-108
页数 6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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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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