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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 2006年10月,陈女士看中某楼盘一套商品房,该房的套型、结构、朝向、环境都很不错。但当时,开发商尚未取得该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于担心该房子会被人抢先买走,陈女士便和开发商签订了非正式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最迟于2007年9月1日交付房屋,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则按每天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个月,陈女士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除退还陈女士已付房款外,还要双倍退还定金。随后,陈女士依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又支付了该房屋买卖款首期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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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南平陈女士:如何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
来源期刊 东南置业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合同约定 商品房预售 效力 阴阳 南平 买卖合同 开发商 许可证
年,卷(期) 2008,(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1-72
页数 2页 分类号 TU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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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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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
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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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东南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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