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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所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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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理直气壮行使决定权
来源期刊 人大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地方人大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民族工作 区域内
年,卷(期) 2008,(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3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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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地方人大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民族工作
区域内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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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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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大论坛
月刊
1673-551X
52-1109/D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贵州省政府大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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