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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电话与自报姓名为王某(另案处理)的贩毒人员联系,并约定向其购买毒品。同年6月12目至6月15日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多次向自称在四川省乐山市的贩毒人员王某提供的两个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19万4千元,并商定利用邮政快递方式将毒品邮寄回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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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此案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毒人员 犯罪嫌疑人 人民币 乐山市 四川省 被告人 约定
年,卷(期) tjjcb_2008,(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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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雪华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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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毒人员
犯罪嫌疑人
人民币
乐山市
四川省
被告人
约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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