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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实践中,适用该条文时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处罚机关作出保留违法建筑物,责令补办手续的改正决定后,当事人拒绝补办手续,处罚机关难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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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浅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限期改正的适用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城乡规划 规划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处罚 改正措施 利益最大化 主管部门 当事人
年,卷(期) 2008,(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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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
规划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处罚
改正措施
利益最大化
主管部门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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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月刊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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