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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刘某是某私营纺织厂的一名梳棉工,2006年3月的一天,他在梳棉机上操作时,在刚切断电源、机器因惯性尚未停稳的情况下,急于用手指去扣拿嵌入机器的废棉花,结果右手除拇指外的其他四指被转动着的滚桶滚齿轧烂、轧断.经住院手术处理后,被鉴定为重伤7级伤残.安监部门对该厂处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在结算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时,老板认为他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要把安监部门的罚款算在他的头上,从他的工伤待遇中扣除.为此,刘某不服,并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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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这笔罚款该由谁来负担?
来源期刊 江苏安全生产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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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8,(3) 所属期刊栏目 法制经纬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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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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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390
32-1778/X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1号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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