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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出资瑕疵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基于行政行为公定力及行政权与司法权平等制衡的原则,认为我国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否认出资瑕疵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而应建议行政机关先行撤销公司;要么就修改法律,明确授权司法机关撤销、否认的权力或者是实行公司的司法机关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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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出资瑕疵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期刊 社科纵横:新理论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出资瑕疵 法定资本制度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权与司法权平等制衡
年,卷(期) 200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4-106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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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华林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3 25 1.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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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出资瑕疵
法定资本制度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权与司法权平等制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社科纵横(新理论版)
季刊
1007-9106
62-1110/C
大16开
200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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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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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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