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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七十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提倡其他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给予优惠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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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老年人享受优惠或优待的具体规定
来源期刊 辽宁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障 享受 辽宁省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优待 最低生活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机构
年,卷(期) lnrd_2008,(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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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
享受
辽宁省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优待
最低生活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机构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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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辽宁人大
月刊
21-1537/D
辽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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