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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组织法虽然没有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但从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规定上理解,乡镇人大主席团就是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会议的临时机构,根本不具有常设机构的性质。为了强调这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专家组织编写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解释,指出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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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不应改变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定性质
来源期刊 辽宁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大主席团 乡镇人大 性质 地方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 常设机构 临时机构
年,卷(期) lnrd_2008,(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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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大主席团
乡镇人大
性质
地方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
常设机构
临时机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辽宁人大
月刊
21-1537/D
辽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9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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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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