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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大量业已存在的瑕疵设立公司,我国公司法应采取“维持法律效力”为一般原则,并以“尽力补正”和“例外否认”原则作为补充。这样才能将我国公司治理向更高效率,更为健康的方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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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规制的完善
来源期刊 新闻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瑕疵设立 瑕疵矫正权公司 无效诉讼 法人人格
年,卷(期) 2008,(B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1-103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2.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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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瑕疵设立
瑕疵矫正权公司
无效诉讼
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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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世界
月刊
1005-5932
34-1090/G2
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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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0
198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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