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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以上简称《解释》)规定: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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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准则下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税收及会计处理
来源期刊 电子财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经营租赁 出租人 会计处理 激励 税收 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 租赁期
年,卷(期) 200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17
页数 4页 分类号 F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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