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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一般法定救助义务不同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的特殊法定救助义务,在义务主体、义务客体、以及义务内容等方面都具有'一般性'的特点。设立一般救助义务,有利于实现民法对重大生命健康利益的必需保护,在刑法、比较法等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违反一般救助法定义务,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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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见死不救的民事责任与一般法定救助义务辨析——兼议南京彭宇扶倒地老人赔偿案的恶果
来源期刊 民商法争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自然人 重大生命健康利益 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
年,卷(期) msfzm_200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3-61
页数 9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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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刘雪梅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45 236 9.0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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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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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重大生命健康利益
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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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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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民商法争鸣
半年刊
大32开
成都市双流县川大路二段
200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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