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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等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同时也是私人投资品。提供不合格教育的高等院校,与经营性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没有什么不同。对学生与高校因教育违约或侵权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提供司法保护,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由于教育的特殊性,就业率并不是衡量教育是否合格的必然指标,但如果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教育欺诈等机会主义现象就会变得严重。高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为遏制高校在收费体制下的机会主义行为,应建立欺诈惩罚性司法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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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只管收费不管就业高校是否担责?——兼论高校教育欺诈与规制
来源期刊 民商法争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教育欺诈 就业难 高校 惩罚性赔偿
年,卷(期) msfzm_200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7-75
页数 9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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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钟凯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22 103 6.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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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欺诈
就业难
高校
惩罚性赔偿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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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民商法争鸣
半年刊
大32开
成都市双流县川大路二段
200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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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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