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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一、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适格主体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司法实践中大量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私营独资合资企业,如果不具有法人资格,无论是否体现为组织的集体意志,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均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二、行政规章禁止自然人发布医疗广告并不等同于自然人不符合虚假广告罪的主体要件.自然人违法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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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虚假广告罪的主体认定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被告人 类风湿性关节炎 强直性脊柱炎 自然人 单位犯罪 虚假广告罪 医疗广告 主体要件 合伙企业 广告发布者
年,卷(期) 2009,(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20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4.3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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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江勇 10 4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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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被告人
类风湿性关节炎
强直性脊柱炎
自然人
单位犯罪
虚假广告罪
医疗广告
主体要件
合伙企业
广告发布者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总下载数(次)
15
总被引数(次)
3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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